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辅导: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
五、储存
1、专库要求:
(1)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2、储存管理制度: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应当设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的企业和单位: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上述单位以及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要求: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例: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B)
2、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