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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
1.适用范围: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
1.管理原则: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2.管理方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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