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

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章节考点汇总(三)
执业药师网 时间: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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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运输管理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通过铁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运人办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