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一、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实施。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分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规,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5、民族自治法规,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
二、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新法律颁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规的问题。时间效力一般有三个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后法废止前法原则、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对人的效力又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①前提是人们的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不履行义务行为等等。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负担、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者撤销、宣布行为无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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